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郝文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玉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 森 豐 右為正本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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