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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郝文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玉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 森 豐 右為正本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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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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