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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李杭倫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六一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六一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一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杭倫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零柒拾玖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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