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何清池、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六四二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六四二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九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池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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