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一號
- 聲請人
- 凱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瑚
- 相對人
- 百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曷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