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六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允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安邦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六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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