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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允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邦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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