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五四號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汝謙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聰
- 被告
- 弘群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瑞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