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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 森 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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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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