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 森 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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