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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森豐吳森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金玉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雄
被告
山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芳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

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吳森豐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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