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
- 原告
-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金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雄
- 被告
- 山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芳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五一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
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