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文東
- 被告高語彤原名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代 理 人 柯文東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被 告 高語彤原名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叁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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