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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文東
  • 被告
    高語彤原名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代 理 人 柯文東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被   告 高語彤原名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叁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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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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