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八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八八七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莊崇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隆
- 被告
- 毅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