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О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О九五號 原 告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羿瀅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炯棻律師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薛冰芸 蔡淑文律師 參加訴訟人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蔡文俊 郭清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台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二週內呈報參加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業務員出具 確認書之人員名冊,並以事業部為單位整理。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二週內呈報參加人公司登錄之業務員撤回委託聲明之人員名冊 ,並以事業部為單位整理,及相關通告之完整文件內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