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金山 訴訟代理人 呂錦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以龍翔企業有限公司呂瑞陽名義,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至十 一月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數批,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 元,扣除退貨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其應收貨款計貳拾萬壹仟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