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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告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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