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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О號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臻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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