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三七號 原 告 翔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整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