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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三七號

原告
翔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美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整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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