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沛澤
- 原告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原 告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沛澤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上之註記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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