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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原告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沛澤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上之註記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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