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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登春
訴訟代理人
顏秀貞
被告
大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九巷七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九之一成,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九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大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大地開發公司)以被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為美金十萬元或同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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