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斌
- 訴訟代理人
- 吳南忻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九十年六月間,向原告訂購尼龍+33%玻璃纖維之塑膠原料,數量共計二千五百公斤,單價每公斤新台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