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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五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
龍銀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輝
被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強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昭正
被告
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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