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被 告 甲○○即昌祥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三 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