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九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振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春長
- 訴訟代理人
- 鄭靜枝
- 被告
- 新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各該退票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止,因竊用原告之電力,經原告查獲,向被告追償上開期間之電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八千元,被告除以現金給付二萬八千元外,其餘三十二萬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