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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九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九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春長
訴訟代理人
鄭靜枝
被告
新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各該退票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止,因竊用原告之電力,經原告查獲,向被告追償上開期間之電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八千元,被告除以現金給付二萬八千元外,其餘三十二萬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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