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原名郭、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潘宏威 被 告 甲○○原名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