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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原名郭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潘宏威 被   告 甲○○原名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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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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