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八號
- 原告
-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再發
- 訴訟代理人
- 彭太仁
- 被告
- 昀典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