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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位聯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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