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位聯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位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 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甲○○個人曾委由原告代 覓買主,欲出售台南市○區○○路十八號之工廠建物及土地,原告在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間,已介紹訴外人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拓公司),以四千八百 萬元向被告承買,並已完成登記手續,被告甲○○應支付報酬四十八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惟查原告前以相同事由,曾對被告甲○○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報 酬四十八萬元及利息,由本院九十一年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 定在案(下稱前訴訟),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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