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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位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甲○○個人曾委由原告代覓買主,欲出售台南市○區○○路十八號之工廠建物及土地,原告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已介紹訴外人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拓公司),以四千八百萬元向被告承買,並已完成登記手續,被告甲○○應支付報酬四十八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查原告前以相同事由,曾對被告甲○○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報酬四十八萬元及利息,由本院九十一年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下稱前訴訟),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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