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
    乙○位聯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位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 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甲○○個人曾委由原告代 覓買主,欲出售台南市○區○○路十八號之工廠建物及土地,原告在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間,已介紹訴外人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拓公司),以四千八百 萬元向被告承買,並已完成登記手續,被告甲○○應支付報酬四十八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惟查原告前以相同事由,曾對被告甲○○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報 酬四十八萬元及利息,由本院九十一年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 定在案(下稱前訴訟),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