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齡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訴外人允揚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載日期為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支票號碼為EW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十三萬八千元、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並經被告甲○○背書 之支票一紙,詎屆期經原告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催索無著,為此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