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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三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
弘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澤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無債務關係,被告所持之過期本票(發票日為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票號為一0一三一三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未記載到期日)純屬保證之用,而原告已清償完畢,但被告並未在原告清償完畢後將系爭本票交還原告,反而執向鈞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鈞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七六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再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八四0二號執行事件受理後,查封原告之財產,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鈞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八四0二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其執鈞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七六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告曾對該裁定所指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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