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一號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一號
- 原告
- 泰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池
- 訴訟代理人
- 林全德
- 被告
- 萬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森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均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為一三二八-九號,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