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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
泰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訴訟代理人
林全德
被告
萬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均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為一三二八-九號,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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