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九號 原 告 紅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圭燾 訴訟代理人 曾勝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紅政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紅政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