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麗常
-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柯文東 郝文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正卡,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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