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七О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七О四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商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豊盛
- 被告
- 寶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壹佰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簽發之支票五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