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烈
- 相對人
- 允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安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逾越新台幣壹佰柒拾元部分,並未耗用,業已退郵,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伍拾 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佰柒拾 元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 │ │├────────┼───────────┼─────────────┤│合 計 │貳仟叁佰陸拾伍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