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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三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相對人
允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逾越新台幣壹佰柒拾元部分,並未耗用,業已退郵,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伍拾 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佰柒拾 元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 │ │├────────┼───────────┼─────────────┤│合 計  │貳仟叁佰陸拾伍 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公告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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