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高旺生
- 相對人
- 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生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建國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生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零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