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緣德 相 對 人 甲○○即昌祥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 二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即昌祥企業社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千五百五十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