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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弘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壹佰壹拾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肆拾玖,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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