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四號
- 聲請人
- 弘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壹佰壹拾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肆拾玖,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