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龐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風
- 被告
- 唯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榮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