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振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勝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用電新設登記單一張、電費收據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用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