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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勝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用電新設登記單一張、電費收據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用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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