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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葦僑即甯雲蛟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甲○○背書之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BD0000000號、金額二十六萬九千元支票一張,詎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為此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蔡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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