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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七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龔喜美
訴訟代理人
張群欣
被告
享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世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享運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間向原告購買包裝彩盒一批,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抵償貨款,詎原告貨已交付後,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履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二十萬四千四百五十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單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主張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二十萬四千四百五十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 款 人│票    號│票載發票日  │面      額 │提 示 日│
├──┼─────┼─────┼───────┼──────┼─────┤
│一  │第一銀行台│UB207│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萬四千四│九十二年十│
│    │南分行    │4911  │七日         │百五十元    │一月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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