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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高如宜

  • 當事人
    驊德實業有限公司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驊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玲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 徐文成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鈺金 訴訟代理人 施啟賢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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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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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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