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再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再簡字第一號 再審原 告 福承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再審原告應具狀記載再審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檢 附再審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陳報本院。因再審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再審之判決案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