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再簡字第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再簡字第一號
- 再審原告
- 福承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娥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再審原告應具狀記載再審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再審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陳報本院。因再審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再審之判決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