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一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昆昕
- 被告
- 乙○○
- 被告
- 進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細妹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一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