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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訴訟代理人
倪金森
被告
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煌
訴訟代理人
林冠良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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