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二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二三號
- 聲請人
- 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顯鑫
- 訴訟代理人
- 劉朝榮
- 相對人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龍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調字第四0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 玉 果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
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