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七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杭 起 鶴 法院書記官 蔡 蘭 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