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號
- 聲請人
-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村
- 訴訟代理人
- 包銘彬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九三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七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 蘭 櫻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