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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孟珊蔡孟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告
唯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榮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蔡孟珊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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