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龐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風
- 被告
- 興東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強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