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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郭貞秀郭貞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告
興東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強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五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郭貞秀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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