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九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九一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龔喜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陽
- 被告
- 享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世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九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叁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法院書記官 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