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救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救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相 對 人 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田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南勞簡字第六號勞資爭議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間本院九十三年度南勞簡字第六號勞 資爭議事件,提起上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提出該會審查決定書影本一紙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