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偉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得於收到本裁定十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