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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戎偉章

  • 當事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偉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得於收到本裁定十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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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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